本报学生记者专访省律师协会未保委秘书长姚炜耀律师
近日,本报驻淮北市实验小学的学生记者们做了一项调查,无数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入选小学生关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例如:1.食品安全监督不到位,地沟油、添加剂、校园门口三无食品泛滥;2.家电质量不稳定,电脑、手机故障频出,使用寿命大大缩短;3.网络收费高、速度慢、服务差,垃圾短信泛滥成灾,黄色网站比比皆是;4.消费维权过程中程序复杂、时间长、耗费金钱,成本高;5.旅游强迫购物,景点缩水;6.商场不主动给发票,等等。
3月12日,小J带领合肥市青年路小学吴林子、江文钊、陆依荣三位学生记者,探访共青团省委权益部12355青少年维权平台,采访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姚炜耀叔叔,解答有关小学生消费及维权的问题。话不多说,请看精彩分析。
消费时不要发票?no
小记者:经常出去吃饭,结账的时候店主说没有发票怎么办?
姚叔叔:发票很重要,是维权的重要法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以后我们购物、打的、到饭店吃饭等等,都要索取发票。如果没有发票,可以让商家写一个收据,标明什么时候补充发票。因为发票可以证明你曾经的确消费过。
压岁钱可以随便买东西?no
小记者:每到过年,同学们都能收到许多压岁钱。这些钱是不是想买什么都可以?
姚叔叔:你要是这样想,那就“违法”啦。《民法》规定,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1)0—10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10—18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18岁以上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一名小学生,大家还是一个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能随意支配自己的压岁钱。所以,在用这些钱消费的时候,必须通过父母,也就是监护人的允许。要不然,爸爸妈妈是有权利向商家退还这些消费品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小贴士
(1)消费者享受安全保障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经营者必须遵守格式合同的限制,即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PS: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商家必须要为消费者的安全考虑。我们经常去人多的商店买东西,如果手机或者钱包掉了,或者不小心摔伤了,商家都要负责赔偿;另外,有一些商店为回避责任,贴上小告示:看好自己的物品,如有损失,本店概不负责。这样的告示是没有法律效益的。
(3)如果大家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要保留能证明自己权益受侵害的证据,比如吃饭、打车时索要的发票,证据在手才不致于吃哑巴亏;然后你可以拨打12315维权热线,通常情况他们会先让你和商家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协商不好,走法律途径就尤为必要。
PS:大多数中国人在碰到侵权事件时,都会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当自己倒霉,殊不知这是典型的法律意识淡薄的体现。所以大家要从小开始养成学法、知法、用法的良好习惯。
(4)关键时候,记住这些电话——
生活中常见的维权部门及电话:关于票据的问题,找税务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0551-283161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0551-5100608;关于食品安全或者药品的问题,找食品药品监督局,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餐饮):0551-2999334,效能投诉:0551-2999216,效能值班:0551-2999222,投诉举报(药品):0551-2999333;关于日常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电话12315;关于商店没有营业执照的问题,找工商部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0551-3634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