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地方特色 美的“乖乖虎”加湿器走俏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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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期  总第总第58期期  2009年11月06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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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地方特色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包诚 发布日期:2009-11-06 16:55:15

        12月1日,新修订的《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和劳务输出大省,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流动儿童等问题给我省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提出了新任务。针对本省实际,为留守未成年人设置专章专条,将合肥市在全国首创的社会调查员制度等先进经验纳入修订范围,使修订后的《条例》更具地方特色,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专章专条保护留守未成年人

        “世上只有妈妈坏,生了孩子她不带,跟着奶奶吃咸菜,根本没有父母爱”是霍山县黑石渡镇一名留守未成年人语。
        据团省委于2008年组织开展的一次留守未成年人数普查显示,以2007年5月30日为基准日,我省18岁以下留守未成年人数近400万,基本上占各地儿童的20%左右。其中14岁~18岁的留守未成年人数60余万,6岁~14岁的留守未成年人数237万多,6岁以下的留守未成年人数103万多。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关于我省留守未成年人问题调研情况的报告》指出,由于父母双双外出打工,近五成的留守未成年人不能和父母在一起生活,而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其进行隔代监护的较多,其中合肥、淮北等8个市隔代监护比例竟平均达80%以上。省人大内司工委指出了留守未成年人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五个不够明确”(牵头单位不够明确;各相关单位在此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和工作目标不够明确;家庭、学校和社会三方协同配合的监护责任不够明确;虽然法律法规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有明确的规定,但落实到留守未成年人方面的规定不够明确;从根本上、全局上、整体上解决留守未成年人工作问题的长效机制和工作目标不够明确)。
        留守未成年人的成长、成才和安全等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条例》特别设立了专章,对特殊群体的未成年人作出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是外省立法所没有的。新增了留守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条款,首次提出留守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结合我省是农业大省、留守未成年人权益容易受到损害等实际状况,设置保护条款,明确了父母、学校、政府和社会的相关责任。《条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员代为监护,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人所在学校、村(居)民委员会。针对我省留守未成年人的现状,《条例》同时作出以下规定: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员代为监护,关心留守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情况,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并与学校、留守未成年人和受委托监护人保持经常联系。政府应当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为家庭经济困难留守未成年人给予减免寄宿费用或资助。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开展对留守未成年人的学习辅导、生活关爱等活动,为留守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此外,《条例》还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资兴建留守未成年人寄宿制学校、托管中心或者服务中心,为他们的学习和生活提供帮助和支持。

 社会调查员制度全国首创

       “所有案件除涉及轻微违法行为的案件外,在主管当局做出判决前的最后处理之前,应对少年生活的背景和环境或犯罪的条件进行适当的调查,以便主管当局对案件做出明智的判决”是1985年11月29日联合国第96次全体会议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中第十六条规定,作为签约国之一的我国,直到2000年以前都没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工作。
        由团合肥市委、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创设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开始于2002年,是合肥市在全国的首创。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是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对失足未成年人的非涉案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报告供法院量刑时参考。调查活动主要围绕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情况、家庭情况、社区情况、交友情况、心理和生理情况等方面进行。此外,社会调查员可以会见未成年被告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说服教育、感化。根据法院的安排,在法庭调查结束后、法庭辩论前,出席法庭宣读调查报告,并做好庭审后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等延伸性工作。目前,合肥市各城区法院已普遍设立社会调查员,以全面推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改革。全国许多地方在合肥的影响下,也开始试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
        《条例》中将合肥市的这一先进经验正式纳入了相关条款,以立法的形式确保了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社会团体,组织社会调查员,在委托的范围和权限内,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社会调查员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对社会调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明晰职责 确保可行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校园周边环境的混乱令人堪忧。当前部分地区特别是农村中小学周边环境依然十分恶劣,一些网吧、游戏厅、歌舞厅等不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无视有关规定向未成年人开放,未成年人抽烟、酗酒、打架等现象屡见不鲜,有些无良商贩为了牟利,居然针对未成年人零花钱较少的情况“发明”了将香烟拆分零卖的方式,以每根几角钱的价格出售给未成年“烟民”。
        为何会出现上述现象?根本原因是相关法制的缺失或执行不力。比如,2007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施行,其中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哪个机构可以处罚、如何处罚”却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遭遇尴尬。我省的《条例》中对涉及保护未成年人工作的相关人员、机构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条例》第四十一、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经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以内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禁止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厅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经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条例》同时规定,如果违反相关规定,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以内设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的,由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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