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让家庭监管“归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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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89期  总第总第58期期  2022年04月08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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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让家庭监管“归位”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谢婷婷 发布日期:2022-04-08 15:59:51

□本报记者  谢婷婷

  前不久,歙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案件中发现,该案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存在家庭教育缺失、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问题,致使该未成年人未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在成长的道路上误入歧途,最终触犯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该检察院向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出了一份针对性、指导性强的《家庭教育令》,责令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强化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培养该涉罪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共同做好该未成年人的观护帮教工作。据悉,这是自今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以来,该市发出的第一份《家庭教育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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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涉案之后
  今年1月13日,小玉(化名)被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1日,歙县公安局提请歙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该案系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举报,线索通过看守所转至歙县公安局查办。因涉及到未成年人犯罪,县公安局及时邀请县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未检办)的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通过介入,对证据收集、事实认定、适用法律提出意见,并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该案办案检察官系歙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兼未检办主任汪院娟,是一位从事检察工作16年、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近10年的一级检察官。
  汪院娟介绍,该案中,小玉在成年人的教唆下,帮助成年人实施了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而案件的被害人也是未成年人,案发时,小玉虽然未满十五周岁,但是已达到《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类罪名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她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通过审查,小玉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因其犯罪时是未满十五周岁的未成年人,又是帮助犯,且有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情节,其母亲愿意监护,有监护条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办案检察官,汪院娟列举了适用法律:《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规定,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对于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逮捕不致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据此,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决定对小玉不批准逮捕。歙县公安局也及时对小玉变更了强制措施,由羁押变更为取保候审。
  在审查案件时,因小玉被羁押在看守所,汪院娟及时安排了其母亲进行亲情会见,让小玉感受来自家人的温暖,为其日后顺利回归家庭、社会奠定基础。
  同时,考虑到涉案人小玉系未成年女性,汪院娟和分管检察长一起来到该县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沟通并实地查看基地条件,与基地负责人就如何保护好小玉的个人隐私、成立帮教小组、劳动技能学习、行为矫治、公益活动等进行了深入交流,并达成共识。
  办案过程中,汪院娟得知小玉的父亲在其小时候就去世了,母亲再婚再育后与丈夫分居,母女俩租住在一老旧小区,靠母亲开网约车维持生计,家庭经济窘迫。小玉在上初中时便有染发、纹身、夜不归宿,贪图享受、不爱劳动、不懂感恩等不良品行,且自身也是其他案件中的被害人,自我保护能力弱,家长存在溺爱、管教不严、履职不力等问题。汪院娟认为有必要对其家庭进行教育指导。


“未”爱发令唤醒失职监护人
  小玉取保候审后,汪院娟对其进行了心理疏导,分管检察长对其进行了法治教育和帮教谈话,和小玉母亲分析了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指出家庭教育方面的缺陷。鉴于其家庭经济困难,歙县检察院还将为其申请司法救助,同时根据其就学就业需求,倾力提供帮助。
  为了让家庭教育指导更有针对性,汪院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拟制了《家庭教育令》,对小玉的母亲进行了宣告送达,责令她反思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存在的长期教育监管不到位、不重视小玉学习交友情况等问题,对小玉加以管教,强化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如教育小玉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培养家国情怀;教育小玉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帮助小玉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引导小玉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关注小玉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帮助小玉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此外,在小玉取保候审期间,责令其母亲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观护基地,共同做好孩子教育挽救工作。
  该《家庭教育令》最后特别强调,如义务履行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后,汪院娟和公安办案人员一起将小玉送往观护帮教基地,与其母亲三方签订帮教协议。参观基地后,小玉的母亲表示:“孩子放在这样的环境里帮教,有专业的人员进行品德、法治教育,还能学习劳动技能,对矫正孩子的不良行为习惯、预防她重新犯罪、顺利回归社会、促进孩子健康成长有很大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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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带娃”落实家庭监管职责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是家庭以及全社会的责任。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坚持贯彻国家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依法对涉罪未成年人“少捕慎诉少监禁”,落实专业化办理、法律援助、法定代理人到场、社会调查、亲情会见、附条件不起诉、社会观护、帮扶教育、犯罪记录封存等特殊保护制度,最大限度促进涉罪未成年人悔过自新、回归社会。
  “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道关口,家庭是第一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未成年人成长中,家长的言行、家庭气氛、家庭环境对子女的成长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家庭教育对塑造未成年人良好的思想、品行和习惯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另外,来自家长对未成年人的情感关爱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代替不了的,家庭教育是对人的一生影响最深的一种教育,它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一个人的人生”。汪院娟指出,首份《家庭教育令》的发出,能有效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让家庭监管“归位”,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指引“依法带娃”的同时,积极倡导了家庭关系、家风教育方面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回应了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新期待。


新闻链接
歙县:“未”爱共护“新芽”
  近年来,歙县检察院立足办案,以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主线,以“未爱新芽”未检品牌为阵地,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指导,强化标本兼治、宽严相济、双向保护、综合保护等新理念,不断加强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建设,深入推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未成年人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积极探索未成年人全面、综合、有效的司法保护新模式,用爱和希望守护未成年人健康幸福成长。
  团歙县县委用心用情做好青少年关爱、帮扶、服务等工作。全年度开展“青心送暖”主题关爱志愿服务活动,通过走访慰问为留守儿童等重点青少年送去关心。动态掌握调整全县五类重点青少年群体数量,对2022年以来摸底出的全县2535名留守儿童、24名服刑人员未成年人子女、20名有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和2名闲散青少年,均确定了帮扶责任人。积极与公检法等部门签订《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社会支持体系的协议》,推动未成年人特别司法程序,成立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基地、“未爱新芽”法治教育体验基地、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

检察官在法治教育基地指导模拟法庭“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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