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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需守正创新 |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报记者 黄 慧 发布日期:2022-03-02 10:25:08 |
2月17日,教育部制订颁布《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每所中小学校将至少配备一名法治副校长,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优先配备法治副校长。 “法治副校长”,并非一个新鲜词汇,更非一个新生事物。本报诚邀一线法治教育工作者,共同探讨法治副校长和法治教育所标注的新时代意义。
特邀嘉宾
安徽理工大学法学副教授李子煊:校园法治教育不仅要重视法律知识传授,更要重视法治精神的启蒙和法治信仰的构建。
合肥市五十中西校教育集团教师姚莉: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意味着法治教育是一种“三全”教育,即全民、全程、全方位教育。
合肥市西园新村小学安大校区德育主任孙冰:学生们觉得“法”离他们的生活比较远,甚至对“法”的概念都是模糊的。
合肥市西园新村小学西园校区大队辅导员薛禾丽:家长态度、社会风气、媒体舆论都形塑着欺凌行为,各方关于校园欺凌的“共同理解”目前尚未达成。
让法治成为一种信仰
“总体来说,学生们觉得‘法’离他们的生活比较远,尤其是低年级的学生,甚至对‘法’的概念都是模糊的。”合肥市西园新村小学安大校区德育主任孙冰告诉记者,“即便是高年级的学生们,也不能很好地把握行为尺度,在价值判断上有偏差。”他认为,校园的法治教育重点就是要让学生知道哪些事情是可以做的,哪些是不能做的;哪种行为是合法的,哪种行为是违法的,清晰合法与违法的界线。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培养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合肥市五十中西校教育集团教师姚莉表示,与普通的社会性普法相比,校园法治教育有自己的重点。首先,校园法治教育的基础性目标是预防青少年犯罪。青少年群体中有一部分人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淡漠,对于对与错、是与非,对于法律知识的基本认知水平还有待提高。培养青少年的基本法治观念,以防止青少年误入人生歧途。其次,校园法治教育的保障性目标是实现未成年人保护。近些年来,几乎每年都会发生引起全国性关注的未成年人保护公共事件,除了那些对于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侵害,还有部分是针对青少年实施的侵权甚至犯罪行为。社会转型加速期对未成年人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除了在体制、机制方面逐渐完善以外,通过教育使得青少年了解相关法律知识,知晓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及早识别有可能受到的伤害,实现未成年人保护多层保障,也是新时代青少年法治教育的重要目标。最后,校园法治教育的发展性目标是培养自觉守法、遇事找法、具有法治观念和信仰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这一维度的目标已经超越基本的预防犯罪和维权模式,着眼于青少年的长远发展。
姚莉认为,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意味着法治教育是一种“三全”教育。法治教育是一种全民性教育,既是每一个国民应享有的教育权利,也是每一个国民应自觉履行的教育义务;法治教育是一种全程性教育,贯穿于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等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教育中,法治教育都是必须开设的内容;法治教育是一种全方位教育,法治教育将全面涵盖各地区、各民族,各个产业、行业、专业领域,各种职业、职业群,整个社会不再存在由于教育体制本身的原因而造成的空白。
“校园法治教育不仅要重视法律知识传授,更要重视法治精神的启蒙和法治信仰的构建”。安徽理工大学法学副教授李子煊认为,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是提升法治素养、青少年成长成才的内在需要。新时代青少年的法治素养关系着全民族法治素养的总体水平,关系着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
法治副校长不是“挂名副校长”
李子煊向记者介绍道,早在2003年,多部门就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兼职法治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可以说校园法治教育工作一直备受关注。不仅如此,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还明确提出,“完善法治副校长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法治副校长也作出明确规定。中央政法委也就此提出工作要求。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法律规定,通过制订《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法治副校长制度。
自2003年至今,法治副校长的确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仍旧存在诸多问题:实践中,有的法治副校长仅为“临时普法员”,务实性工作有待提高;法治副校长在人员配置合理性和规范性方面需进一步加强,且人员流动大、配备不均衡、履职尽责能力不足,工作积极性不如预期,无法充分发挥作用等。
姚莉则将普遍存在的问题归为三方面的原因:一是重视不够,缺乏监管。在学校的实际教学中,与其他课程相比,法治教育仍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同时,在教育监督管理中由于缺乏合力,学校、家庭、社会三方教育不能有机结合,出现学校管不了、家庭管不好、社会管不着的情况,造成法治教育脱节,在教育监管上留下了漏洞。二是形式简单,方法单一。不少学校的法治教育还局限于课堂教学,教师照本宣科、原文播报,采取单一灌输的方法进行教学。由于缺乏直观的教育,法治教育未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学生法治观念也就难以树立。三是业务不专,效果不佳。不少中小学的法治课教师没有经过正规的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培训,或者基本上由道德与法治教师兼任,有的学校虽然聘请了法治副校长或兼职法律教师,但因受课程安排和兼职教师时间、精力的制约,不能满足法治教育的实际需要。
“5月1日即将施行的《办法》一共有20条,重点围绕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是什么’‘干什么’‘谁来管’‘怎么聘’‘如何干好’等问题系统设计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制度。”李子煊向记者介绍,“《办法》明确了调整范围、拓展了工作职责、完善了管理体制、健全了聘任机制、强化了保障激励,期待着法治副校长制度开启新篇章。”
法治副校长是校园安全守望者
校园如同社会,如果说犯罪是社会的最大危害之一,那么欺凌则是校园的最大危害之一。近年来,校园欺凌备受关注,成为校园安全最敏感的话题。
合肥市西园新村小学西园校区大队辅导员薛禾丽讲述了校园欺凌治理方面的工作难点:界定难、取证难、处理难。校园欺凌难以监测,不好界定。在小学,校园欺凌主体大多为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均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对于这个年龄的未成年人依法只能予以训诫。学校在面对欺凌事件时,同时承受来自于家长和政府的两方面压力。由于缺乏教育惩戒权,缺少法律顾问和专职心理教师,学校欺凌治理权能有限。有些教师出于班级团结、工作绩效或学校声誉考虑,不及时上报校园欺凌事件,造成校园欺凌的进一步恶化。另外,由于欺凌事件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稍不注意便会造成惩戒滥用。教师也不能打学生,如果教师打了施暴学生,那么他的父母会认为教师滥用权力,而当学校遇到此类事件时没有惩处的标准,不知道该如何处理,进而陷入惩戒之困。
“校园欺凌行为生成过程的动态性、复杂性特点,学校更多时候只是针对部分已经挑起问题的学生或者存在明显暴力行为的学生进行介入与教育,以全体学生为对象开展的教育性防治活动相对较少,对关系欺凌、网络欺凌以及复合欺凌的调查、介入与处理陷入困境”。同时,姚莉还指出,教师的工作逻辑与校园欺凌的政策逻辑存在偏离,“不堪重负”的职业状态成为教师发挥反欺凌角色作用的阻碍。虽然2016年起,国家密集发布了一系列校园欺凌专项政策文件,但政策实施至今,学校由于受到诸如缺乏惩戒权等既有规则的框束,加之未充分了解政策细节,参与校园欺凌治理多是“浅尝辄止”,容易导致学校的反欺凌活动异化为“形式运动”。
“家长态度、社会风气、媒体舆论都形塑着欺凌行为,各方关于校园欺凌的‘共同理解’目前尚未达成。尤其是家长、学生、社会媒体与教师对校园欺凌的定义不一致,导致学校难以发挥出预想中的作用,已有的反欺凌努力也被限制乃至消解。”姚莉说。
李子煊表示,法治副校长在履职过程中及时发现和制止校园欺凌行为,参与校园欺凌的认定,能有效教育和矫治欺凌行为。指导学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责任,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会同学校、相关部门,联合司法、社工等对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以及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学生实施精准帮教、家庭教育指导,协助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参与学校周边环境治理等。防治校园欺凌,中小学法治副校长作用巨大。
法治教育应“随时而动”
法治教育的形式是动态发展的,需要根据时代的发展、青少年的发展特性以及法治观念的变化不断调整,“例如现在的互联网普法教育就与以往有很大的不同,其所针对的人群和普法的过程都发生了变化。”姚莉说。
薛禾丽告诉记者,形象、直观、参与性强的形式更受学生的欢迎,比如,铁骑进校园中,交警叔叔们高举各种交通标志进行的现场抢答,和威风凛凛的铁骑警察合影,都让学生记忆深刻;比如学校邀请法治副校长进行现场的法治教育的交流和互动,学生的参与性很高,有的高高举手抢着回答问题,有的为了一个问题争得面红耳赤,但是法治教育的效果非常好,用这种潜移默化的形式教育了学生。还有课外法治实践是最受学生欢迎的,他们可以身临其境地体验交警执法时的情景,比如醉驾模拟、碰撞试验等,学生们记得非常清楚,比书本上学得更加牢固。
李子煊则从学段角度划分了法治教育的类型:低龄段采取学校主导型构建,以学校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家庭为基础的共育模式;高龄段采取学生主导型运行模式,由学生会、团委、学生干部组建学生法治社团或法治宣讲团,在法治副校长的指导下自主开展法治教育。结合律师事务所、社区、司法等部门的法治教育实践活动,更加生动、直观地让青少年在沉浸式体验中接受法治教育,感受法治氛围。
□本版稿件由本报记者黄慧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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