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文化主体雕塑还是宁缺毋滥为好 惩罚的“度量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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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8期  总第总第58期期  2018年01月2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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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古诗词
惩罚的“度量衡”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滁州市实验小学 沈志敏 发布日期:2018-01-24 10:06:54

   惩罚作为一种传统的教育手段,在教育活动中已经使人们产生一种十分矛盾的心态。一方面随着教育民主化的进程,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学生的权利,惩罚作为一种“不人道”的方式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另一方面,在教育实践中,惩罚作为有效的教育手段往往又不得不用。如何面对惩罚,用还是不用,成了教师的两难选择。
   其实,惩罚和奖励一样,目的都是对人的行为进行评价,从而促进人的行为的合理化。而人的行为必然存在错误和正确两个方面,对于正确的行为我们需要通过奖励加以倡导,同理,对于错误行为我们需要通过惩罚给予限制。教育工作最终是一种“扶正”,但这一过程中离不开“纠错”。夸美纽斯曾经说过“我们可以从一个无可争辩的命题开始,就是犯了过错的人应该受到惩罚。他们之所以应受惩罚,不是由于他们犯了过错(因为做了的事情不能变成没有做),而是要使他们日后不再犯。”所以说,教育离不开惩罚。
   而现实的教育界,之所以出现在价值取向上倾向于否定惩罚的应用是因为对惩罚的片面理解,把惩罚等同于体罚等。其实,惩罚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既有非教育或反教育的(如体罚),也可以是具有教育性的。教育惩罚实施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往往是惩罚的不当使用,而不是惩罚本身的问题。如果因为某一种惩罚(如体罚)形式有问题而全盘否定所有形式的惩罚显然是一种以偏概全和因噎废食的不理智做法。马卡连柯说得好:“正确地和有目的地应用惩罚是非常重要的。优秀的教师利用惩罚的制度可以做很多的事情,但是笨拙的、不合理的、机械地运用惩罚会使我们的一切工作受到损失。”
   当然,惩罚教育的必要性不意味着惩罚可以不讲究方式、方法,乃至违背教书育人的教育本义。惩罚也必须把握好“度量衡”。
   一、“度”的把握
   我们惩罚的目的是为了教育,是因为学生身上出现了与社会规范不相符的行为。那么,到底什么样的行为是与社会不相符的,是需要用惩罚的,这个“度”一定要把握好,也就是要为学生的行为设定一个底线。有了这样一个行为底线,学生就知道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但这个底线不能无限放大,只能是基本的、社会规范不能容的行为才能惩罚,如考试作弊、辱骂父母和老师等行为就必须惩罚,对于倡导性的、提高性的行为要求就不能惩罚,如考试没进前几名、没有主动帮助别人就不能惩罚。有了行为底线这个“度”,学生就容易把握自己的行为,只要不越过这个“度”,就可以自由自在地学习、生活。相反,没有行为底线这个“度”,随意地对学生的行为进行指责,学生会无所适从,惩罚就收不到好的效果。
   二、“量”的把握
   惩罚的“度”解决的是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惩罚,而给予什么样的惩罚就用靠“量”的把握了。对于学生身上出现的行为错误,一定要做到错与罚对等的原则,惩罚应该与学生错误的性质及严重程度相符,不能大错误小惩罚,这会让学生认识不到问题的严重性,产生侥幸心理。也不能小错误大惩罚,让学生承受不该有的压力,丧失对教育的信心。只有错与罚对等,学生才能认识到错误的性质,正确把握自己的行为,同时,错与罚对等会让学生更加信任惩罚这一教育行为的公正性,避免学生产生逆反心理。所以,惩罚学生之前一定要问学生知道自己错在什么地方、错误的性质是什么、为什么受到这样的惩罚,让学生明白之所以这样罚是因为犯了什么样的错、错与罚相连,促进学生改正错误。
   三、“衡”的把握
   解决了惩罚的“度”和“量”,还要考虑惩罚的“衡”的问题,也就是惩罚的时间和方法上的一致性和规范性。惩罚应是就事论事,犯什么样的错误就应该有什么样的惩罚。对于犯了错的学生,犯错后就要及时惩罚,不能凭教育者的心情或好恶来决定是否惩罚,也不能不同教育者标准不一,一个要惩罚,一个要袒护,只有惩罚一致才能保证学生认识的一致,形成同一的价值观。另外,还要注意方法上的规范性,如何惩罚、在什么地方惩罚都应该有所约定,尽量做到让学生认识错误的同时保护学生的自尊,不能情急之下不分场合、不管方法的随意惩罚,如在全班学生面前当众羞辱,这样会造成学生对惩罚的抗拒心理。
   总之,惩罚是一种教育手段,但这种手段的实现是有条件的,只有把握好惩罚的“度量衡”,才能更好地发挥惩罚的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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