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助学该不该提要求 拼尽全力只想自食其力 以作风建设推进共青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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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2期  总第总第58期期  2017年09月1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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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助学该不该提要求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报记者 谢婷婷 发布日期:2017-09-15 11:23:07

  今年暑期,我省某县珠宝城总经理李某为25名贫困大学新生提供每人一次性4000元资助。和其他爱心企业提供的助学金不同,捐助前李某要求所有受助大学新生必须与其签订强制性书面协议:在进入工作岗位五年之内,需将受资助的费用继续作为助学基金捐赠出去,让更多的寒门学子获得此项资助。
  李某表示,助学金是学生自愿申请的,如果不赞同这一做法可以不申请,强制回报协议其实是一个承诺,承诺自己在学校里会认真学习、努力上进,并在踏入社会之后常怀感恩之心,努力回报社会,大学生们接受助学金的同时,也接受了延续公益和爱心的理念。他认为,这比单纯的资助更有意义,会让爱心强制性地传播出去,而不是只取决于个人的觉悟,保证助学事业的良性循环。
  对此,团干部、媒体人怎么看?
  团阜阳市委副书记王静:这件事情首先要辩证地看,一方面,企业负责人向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捐助爱心,本应该不附加任何强制性条件。另一方面,从增强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的社会责任感,懂得感恩,感恩社会,感恩于别人对其过去的帮助,并用今后更加努力的工作去回报社会,这方面讲是有积极意义的。如果企业家和受捐助的大学新生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这样的一个协议,我觉得是可以的。
  团巢湖市委书记朱慧:我认为爱心企业签署书面协议的出发点是好的,是想将爱心传承下去,促进整个社会爱心奉献的良性循环。但是强制性的协议是不可取的,因为“慈善本身不带强制义务”,如果个人有愿望、有能力,就可以帮助别人,但不能对受助者提出附加的义务。协议应该是协商式,而不是强制式的,爱心企业可以和受助学生签订“道德协议”,以让受助学生学会感恩,并在不影响生活和工作的前提下,回报社会,这样不仅培养受助学生的感恩心,还能对其慈善意识进行启蒙,进而普及全体参与的平民慈善。
  巢湖市的扶助特困大学生工作自2013年整合实施以来,已经筹集金额694.2万元,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2415人。在帮扶的过程中,特别注意爱心的传承接力及引导受助学生回馈社会。今年,团市委创新制作了精美的感恩卡片,给他们提供了一个平台来向爱心人士表达感谢。同时,通过回复信、电话回访、新媒体互动等渠道对他们入学后的学习情况和家庭情况予以跟踪关注。此外,我们还培养学生主动担起社会责任,积极回馈社会,参与公益实践,传承爱心。创新开展“暑期高校学生实习”、“职场第一课(勤工助学)”、“助学+就业”等青春帮扶工程,成功推荐35名优秀受助学生就业。
  团休宁县委书记孙洁:捐资助学是“赠人玫瑰”的好事,捐受双方应该是平等、自愿的。我认为李某的出发点是好的,他希望受助学生懂得感恩,能把爱心传递下去,让更多的寒门学子获得此项资助。但强制规定限期、限额度捐赠的做法不妥,由于受助学生个人和家庭情况等差异,他们在工作五年内是否有能力完成继续捐赠?他们是否想通过其他形式回馈社会?这都是因人而异的。今年,休宁县在大学新生“爱心圆梦大学”捐资助学仪式上特地组织了一场受助学生志愿服务培训,目的就是希望他们发扬志愿精神,多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奉献爱心和力量,用实际行动反馈社会、传递爱心。我觉得,应该把传递爱心的理念根植于受助学生心中,化作一种自觉的行为,而不是用强制性的协议进行约束。
  团界首市委副书记宋晓春:企业家之所以如此,我们不可否认他的出发点是好的,是出于善的目的,在帮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同时,想让学生在受助的过程中学会感恩、学会传递爱心。但从中我们可以发现这件事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因为社会上的“不信任感”,捐助者对受助者的不信任。这种不信任从何而来?从事希望工程“爱心圆梦大学”工作多年,我们帮扶了很多应届的高中毕业学生,但是我们发现在一次性捐助的时候,被帮扶学生大多数没有形成感恩之心,更别说传递爱心了,受助者不能主动和捐助者联系或者汇报学习、生活情况,有的受助者只有在每学年开学需要学费时才会和捐助者联系,平时根本没有沟通,交流,让捐助者寒心。我认为,一次性输血式的捐助不可取,但是这种签订“返捐”协议也不可取,无形中会给受助者造成心理压力,毕竟对这些未踏入社会的学生而言,这笔捐助款不是小数目,他们无法知道毕业后是否能承担这笔“债务”。但是不可否认,这位企业家的思路是对的,“爱心圆梦大学”帮扶工作就应该变输血为造血,我认为,可以变一次性捐助为勤工助学,企业家提供岗位,让大学生在寒暑期通过勤工助学获取劳动报酬,让他们了解捐助者的捐助也是辛苦所得,从而感恩。同时,如此做法,学生与企业家就能更平等相对,减轻自卑感,就更容易产生感恩之心。
  团临泉县委姚权恒:在临泉县往年的助学工作中,很多受助学生领到助学金后就退出了QQ群等。事实上,现在接受捐助或借了贷款的大学生销声匿迹的并不在少数,像李某用这样一个方式来进行约束和规范是值得提倡的。但是违约责任的承担和处罚方式有很多种,如何能够将协议上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执行下去,才是我们应当关注的重点。另外,违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有主观故意,还有一些是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应该制定更多人性化的办法来唤醒爱心。
  媒体人“风吟”:穷孩子已经承受了物质匮乏的压力,如果还要承受人格挤压的压力,那将对他们是一种难以承受的痛苦。社会在设计资助穷孩子的制度与方法时,应当考虑穷孩子们内心的真实感受。对于资助者而言,“予人玫瑰,手有余香”至于受助者是否感恩戴德,只应提倡不应强制要求。让受助者与捐助者都感到快乐,这才是捐助行动的本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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