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让行善者更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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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7期  总第总第58期期  2016年03月2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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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让行善者更专业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报记者 张仲磊 发布日期:2016-03-25 15:40:34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作为中国慈善事业的第一部基本大法,历经多年研究,在3月16日上午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
  《慈善法》出台后,对社会组织和共青团组织会有什么影响?个人能向社会求助吗?还可以在微博或朋友圈上顺手转发一条未曾谋面人士的求助信息吗?3月21日,记者采访了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姚炜耀和全国最大的志愿者组织——钢丝善行团安徽分会会长王涛,并通过王涛向《慈善法》起草者、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提问,听他们从专业角度介绍《慈善法》。

《慈善法》并未禁止个人求助
  去年6月,江苏省南京市很多市民的微信朋友圈被一篇名为“爸爸妈妈别哭,我一定会好好的”文章刷屏。文章中的主人公是四岁的柯蕾,她被查出患有脑部脊索瘤,高昂的治疗费用让父亲柯江与母亲王丽决心向社会求助。通过社交媒体的广泛传播与转载,短时间内,柯家人募集了四百多万元善款。随后,有网友质疑他们在家境充盈的情况下开展私人募捐,有人质疑他们隐瞒善款金额,还有人提出他们滥用善款。为了免除公众的种种质疑,柯家人委托民间公益组织博爱之家爱心妈妈群管理善款,然而柯江并没有将任何善款转入为柯蕾开设的专门账户。柯蕾赴美国治疗前,柯江承诺会公开治疗费用,可一家人到美国后就没了下文。半个月后,捐款人到派出所报案要求对柯江夫妇募捐和使用善款的行为进行调查。然而,警方表示,没有证据表明柯家人涉嫌犯罪。
  事实上,“南京柯蕾捐款事件”是当下慈善活动中诸多问题的一个缩影。姚炜耀表示,慈善是利他,要利的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利己就不是慈善了,它是个人求助,法律不限制。作为一个好心人,要做善事的人,要不要捐款,捐款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得自己去判断。
  在亳州市,就有四百多名行善的人后悔了当初的捐款行为。2015年9月1日晚,利辛县女子李娟被狗咬伤四肢。时隔大约40天之后,自称是其男友的张宏宇向媒体求助,称女友是在下班路上看到两条恶狗在该县政通路上追一名10岁左右的女童,李娟见义勇为,才被咬伤,四肢肌肉基本被啃完。张宏宇曾称为了救李娟,他花了四五十万元,其中大部分是借款还有高利贷,但是需要植皮手术,还差50万元,所以希望得到社会救助。随后,陆陆续续有八十多万捐款打到他的账户上。其中,一名叫谢某某的教师看到李娟“见义勇为”的报道后,还动员自己的学生也捐了款。事后证明,张宏宇是在骗捐。
  姚炜耀说,这两件事在当时都引起不小的轰动,事后,大家更多关心的是如何保护好捐款人权益。“可惜,个人求助并不属于《慈善法》调整范围”。他介绍,募捐是要通过慈善组织来做的,但是捐赠不像做募捐必须是慈善组织。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都可以捐赠。我是一个捐赠人,我把钱捐给慈善组织可以,我捐给个人也可以,法律不禁止,但是《慈善法》对第二种情况没有办法调整,还是要由捐赠人自己去判断,或者捐赠人和接受捐赠的人之间有个约定,把这件事情处理好。
  就在不久前,团阜南县委按照县委部署,面向社会募捐了5.1万元现金,用于救助当地一名被挖眼的七岁儿童。团县委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群、QQ群等方式广泛向社会募集爱心捐款,为了让捐助者确信,在每条发布信息后面,都署上了团县委书记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团县委是为特定的人募捐,这种做法《慈善法》不管,但我们还是希望能把类似的事情交给有资质的慈善组织”。姚炜耀说,各级团组织接下来应该将当地有资质的慈善组织联系方式公布出来,方便个人求助。

让专业的人来做慈善
  王涛更多从社会组织自身发展的角度谈《慈善法》。去年底,全国最大的志愿者组织——钢丝善行团到我省,通过考察,决定成立安徽分会,由安徽好人志愿者协会会长王涛任钢丝善行团安徽分会会长。“他们跟我说,就是看上了我们协会规范化的管理才跟我们合作的”。
  他告诉记者,慈善不是随便就能做的,它有它的规章制度、有财务审计,它应该交给专业的人去做。“我们每次活动,只要有募捐,我们都会和红十字会联合举办,把他们请到现场。最近,我看了《慈善法》,是《慈善法》中所提倡的。”王涛说,《慈善法》第三十一条中提到,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他在我省的志愿服务组织中十余年,见到过也听说过有的社会组织财务不透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捐款居然是捐到社会组织负责人个人的账户上,“一共捐了多少钱,用了多少钱,还剩多少钱,都没有公开,我一直反对这样,所以我们安徽好人志愿者联合会从来没有自己账户,我们也不接受捐款,如果有活动需要向社会公开募集善款,我们就会找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
  对于《慈善法》,王涛认为,通篇都是亮点,不仅明确规定了什么是慈善活动、什么是慈善组织,还区分了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更重要的是规定了慈善财产募集来以后,怎么使用,怎么管理。“它首先规定,慈善组织募来的财产,要按照你的章程,或者你和赠与人的约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还规定,每年一个慈善组织募集来的财产,应该把多少用到慈善活动当中。这样规定就是让慈善组织募集来的钱尽快用到社会上去、用到所需要的人那里去。这是一个明确的内容”。
  他表示,新事物的出现必然会有一个适应的过程,国家接下来应该抓紧修改《基金会条例》、《社会团体登记条例》和《民办非企业登记条例》。同时,在法律上还有一些授权要民政部门做相应的规定,要尽快抓紧去做,比如说获得公募资格的标准是什么、慈善组织要按照标准去做,达到标准之后,它就可以有公开募捐的资格了。“总的来说,《慈善法》促使着人们更专业、更规范的行善”。

为社会组织搭建制度平台
  3月20日,王涛受钢丝善行团总部委派,前往清华大学,参加公益机构管理者能力提升高级研修班。在班上,他见到了清华大学公益慈善研究院院长、《慈善法》参与起草者王名。“《慈善法》出台后,对社会组织会有什么样的推进?”受记者委托,王涛向王名提出了这个问题。
  “《慈善法》对社会组织而言是一个重要的制度平台,相当一部分社会组织本来就在做慈善,这些组织通过《慈善法》,一方面获得法律上的保障,另一方面相应的制度得到了规范和促进”。王名说,《慈善法》的出台,保护了慈善活动,保护了参与慈善活动的人,过去10年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是一种蓬勃发展的格局,在相当程度上是全社会普遍推动的、普遍参与的,这里面的慈善来自民间、来自企业、来自市场,这种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的热情里边存在问题很多,因为没有法,没有制度、没有规范。
  众所周知,登记难和资源困境一直是压制民间慈善生长的两座大山。长期以来,我国对慈善组织实行双重管理制。就是说,成立民间慈善组织,需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要找一个政府机关或党政部门做主管——坊间称之为“找婆婆”。然而,为了避免承担风险,相当一部分单位不愿意做民间慈善组织的“婆婆”。这导致大量民间慈善组织一直背负“黑户”之名,或被迫工商注册,“非法行善”。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允许公益慈善类组织直接登记。同年底,这一改革被列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但因很多政策界限不清晰,尤其是对“何种组织可算作允许直接登记的公益慈善类组织”没有界定,这项改革在实践中一直“名不副实”。
  “《慈善法》总则第三条明确界定慈善活动除了扶贫济困救灾,还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发展的事业,以及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第一章第八条到第十一条规定,设立慈善组织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即可。”王名说。
    □图片来源:中国公益研究院慈善法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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