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委员、庐江县实验中学副校长张彩琴在今年省两会期间接受采访时建议,授予教师合理的惩戒权。她表示,“规定是‘不得变相体罚’,但合理惩戒和变相体罚的界定在哪儿?能否对其规范和明确?”她举例说,“比如干扰课堂,站起来多久算合理惩戒、超过多久则是体罚?再比如写作业不认真,重新抄写几遍合理?”她说,有了界定后,实际操作起来则更明确,教师们的手脚不会因此被束缚。
一直以来,有关教师是否该拥有合理惩戒权的争议不断。那么,教师该不该有合理惩戒权?什么样的惩戒才算合理呢?
合理惩戒与变相体罚的界线在哪里
“罚”与“戒”很难界定与把握
“合理惩戒”,从这个词本身来看,就是在玩文字游戏,既然“惩戒”是法律允许的,就没有必要加“合理”二字,法律不允许的加“合理”二字,岂不荒唐。
“惩罚”与“惩戒”,前者重在罚,后者重在戒。我想,教师采取的行为没有多大的区别,“罚”还是“戒”,应该是学生心理的不同反应。学生认为,是教师对我打击报复,那么就是“惩罚”,学生心存不满与委屈;如果理解是教师规劝我改正缺点,就是“惩戒”了,心存喜悦与感激。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不妨再深入一点,同样的一个举动,在不同学生身上反应的效果是不同的;同一个学生,不同时间段反应效果也会截然不同。
综上所述,“教师该不该有合理惩戒权”已经毫无意义。因为“惩罚”与“惩戒”,很难界定与把握,玩这样“双刃剑”,搞不好会“弄巧成拙”。
□肥东县西山驿学校 秦从严
惩戒教育须慎用
首先,这一建议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矛盾。无论是《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都明文规定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要实施惩戒教育,就必须先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就是违法、违纪行为。
其次,惩戒教育实施起来还有许多具体细节需要界定明确。譬如,惩戒由谁来执行,教师还是学校?什么样的行为才适合惩戒教育?有没有明确的相关细则?这些细则是否经过教育学和心理学的考量?学校和教师会不会滥用惩戒,惩戒过度?学校的惩戒教育是否要得到家长的授权?惩戒教育有谁来监督和指导……
迷信惩戒教育是教育惰性的变现。教育需要爱心、耐心和细心,需要专业的行为心理指导。教育学生是技术活,依靠惩戒教育的蛮干,是对教育专业性的亵渎。因此,惩戒教育须慎用。
□蚌埠市第一中学 吴金昌
合理惩戒不能缺位
我支持教师拥有合理惩戒权,问题的关键在于“合理”两字,如何把握“合理”的度?将很大程度上影响教学的效果。
我以为,“合理”应该本着以下原则。一、出发点是规范学生行为使之朝向好的方向发展。而不能参杂教师个人情绪,惩戒学生但绝不抛弃学生。二、惩戒学生的方式绝对不能造成其身体的伤害。如果有此结果,那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三、惩戒学生态度不能伤害学生的尊严,造成心理的创伤。而且教师应该特别研究现在学生的心理动态和所思所想,须知,尊严的含义也是动态的、变动的。四、惩戒学生应成为教师和学生的共识。也就是惩戒行为的发生是有规则的,是学生认可的,得到学生配合的,而不是简单的单方面的强制。
当然,最佳方式是立法机构完善当前教育法律、法规,更加清晰地明确教师的权利义务。
□明光市第二中学 潘小平
呼唤健全的法规制度
我国虽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教育法规,但对教师惩戒权一直采取回避的态度,导致教师具体拥有哪些惩戒权、惩戒的范围和原则是什么、如何限制教师滥用惩戒权等内容不够清晰,缺乏操作性。
没有惩戒教育,不能算是完整的教育,一味地去要求学生好好学习,那只是对教育的莫大讽刺,最大程度上弱化了教育的功能。在依法治教的今天,国家应该尽快制定相关法律细则,明确教师拥有哪些惩戒权、如何运用惩戒权。这既是人权保护和法治社会的需要,也是切实发挥教书育人功能的要求。
惩戒教育,呼唤国家健全的法规制度。
□天长市汊涧中学 宗 权
为何不能“因人施惩”
所谓“惩者,以正其心也”,让学生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用惩戒手段让其知道须为错误担责,这些都是“正其心”的重要内容。教育需要惩戒,这已成定论。但是如果把惩戒权量化,制定标准,也是违反教育规律的。因为教育不同于加工产品,需要量化。它是“润物细无声”教化。
首先,惩戒手段虽可运用,但需慎重。面对违纪违规的学生,可通过多种形式的来教育。在教育没有成效的情况下,可考虑惩戒。
其次,要“因人施惩”。既然提倡“因材施教”,为何不能“因人施惩”?面对犯同样错误的学生,惩戒也要因人而异,如同样罚学生抄作业,对写字不工整的学生,可以让他多写几遍,并且要求一定要工整,否者加罚。书写工整、题目也会的学生,可以考虑少写。斥责性格内向、懦弱的学生语气要相比外向、活泼的学生要柔和些、委婉些。
再次,做好惩戒的善后工作。惩戒不能一惩了之,教师还要耐心教育。要让学生知道受到惩戒的原因、目的,消除对教师的怨恨,做到心悦诚服。
□怀远县茆塘学校 张建忠
给学生成长设置必要的红线
学校学习是学生成长过程中必然经历的生活阶段,在这个过程中既需要奖赏,也需要惩戒,两者缺一不可。奖赏是树立学生人生道路上的标杆,使他们知道应该朝着哪个方向去走;惩戒是在学生心灵里埋下警戒的红线,使他们从小就知道哪些事是不能做的、哪些事是必须要做的。
从小没有经历过惩戒的学生就会丧失体验失败、挫折的感受,从而失去心灵的警戒线。长大以后,走向社会,在困难和挫折面前就可能感到无所适从,甚至会走向人生的极端。教师是教育的主导者,在教学过程中要维持教学秩序、完成教学任务,适当使用一定的惩戒权是十分必要的。
俗话说:“良药苦口利于病。”惩罚对于学生来说也许是一剂难以下咽的“苦药”,但对于他们的健康成长来讲却是一种必不可少的“良药”。
□淮南市潘集区职业教育中心 王守全
发挥合理惩戒的积极作用
合理的惩戒教育应包括哪些原则呢?
尊重学生原则。惩戒不能诋毁、侮辱学生人格,主要是建立学生对纪律规范的尊重感,对自己违纪的羞愧感,绝不能引发学生的愤怒感或自卑感。
合法原则。学生享有与成人平等的权利。在教育实践中,教师往往忽视学生的权利,滥用自己的权力,以致侵犯学生的权利,如语言暴力,侵犯的是学生的人格权和名誉权;行为暴力,侵犯的是学生的身体健康权;随便没收学生的东西,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有度原则。惩戒,就是通过适当的处罚达到教育目的,让学生反思过错,经受挫折,承担责任,成为健全的人。因此,要客观分析学生的过错行为,根据年龄特征和问题性质采取适当的惩戒,不能惩戒过度。否则,不但影响惩戒效果,还会造成负面影响。
作为育人者,我们要充满爱心,认真履行教育职责,恰当使用教育惩戒权,发挥它的积极作用,不能将其变质为体罚或变相体罚。
□含山县钜兴初级中学 赵尤志
换个方式 艺术惩戒
“变相体罚”是一条“高压线”,令很多教师望而生畏。学生犯了错,教师们为了明哲保身,或“蜻蜓点水”,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纵容了学生坏习惯的滋生,这种思想是要不得的。
笔者认为,惩戒不可废除,但要“合理”、“合法”、“适时”、“适度”。因为惩戒是教师矫正学生违规行为的一种手段,它的目的是让学生心悦诚服地不愿再犯类似的错误。如果教师一味地罚学生“抄课文”之类,反而会让学生产生逆反心理,与教育的本意背道而驰。相反,教师如果能多花点心思,换个方式,既能“艺术惩戒”学生,又能让学生乐于接受,何乐而不为?
如学生家庭作业没做,教师让学生罚抄多遍……这种“老套”的思想早该抛弃,我们可以换种做法:罚他中午去食堂帮同学们拿勺子,罚他体育课拿体育器材……让犯错的学生在体验中得到感悟,在感悟中得到进步,这种“艺术惩戒”,既达到了惩戒的目的,又不伤害学生的人格和自尊,何愁“惩戒不合理”?
□当涂县龙山桥中心学校 薛良香
三言 两语
●授予教师合理的惩戒权,我很赞同。教育职能部门不应该给教师设置那么多条条框框,束缚教师的手脚,让教师有过多的顾虑,不敢去过问。我想,无论用哪种手段去规范学生,前提是都要有个“度”,也就是恰到好处、适可而止,如果“过”了,物其必反,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淮北市相山区淮纺路小学 关 磊
●教师坚持做了教师应该做的,学生学到了应该学的,教师和学生一定渐渐配合默契,这样,教师还用得着使用惩戒权吗?
□马鞍山市银塘中心小学 曹宜霞
●曾几何时,体罚学生的事故让我们瞠目结舌;曾几何时,学生逆袭教师的故事让我们不寒而栗。事实证明,不用惩戒是不行的,滥用惩戒是不能的。为了让教育界能平静些,合理实施惩戒是必要的。
□宿松县曹湖初级中学 吴小阳
●应该把“体罚”和“惩戒”两个概念区分开来,“惩戒”本身就有个“度”的问题,既要使之受到惩罚,又要使之有所警戒;而“体罚”一词,是使之身体受到惩罚,就字面来看,“罚”就是其目的。故而“惩戒”可行,“体罚”则行不通。
□涡阳县石弓学区中心学校 刘 亭
●要看对待什么样的学生,教师必须能够全面了解学生的性格,对症下药。有的学生我也惩戒,效果有,但是有的学生不能,会适得其反,这个时候就需要多鼓励,效果也有。
□颍上县江口中学 祝宝玉
●惩戒教育施用稍有不当,极易引起学生的反感,损伤学生的自尊心,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难以弥补的伤害。惩戒教育起不到教师想要达到的效果。靠惩戒教育立威的教师,在学生中却总是树立不起任何威信;靠惩戒教育来警示学生,往往也起不到任何作用,只会增加学生更多的反感。
□蚌埠市禹会区白衣初级中学 赵传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