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办学行为 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合肥师范学院与达尔文大学开通教育合作网络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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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4期  总第总第58期期  2015年11月25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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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办学行为 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安徽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发布日期:2015-11-25 14:56:41

    安徽省一直将中小学生的减负,作为教育行风建设的重点任务,纳入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坚持一手抓改革发展,一手抓规范管理,双管齐下,标本兼治,经过多年持续努力,成效明显。
    一、明确思路,转变理念,增强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协同性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思路是行动的方向。受文化、制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治理学生学业负担过重这一顽症,既不能等闲视之,也不能操之过急,因此,我们牢固树立长期抓、抓长期、重点抓、抓重点的理念,决心立足长远、持之以恒,以社会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为重点,从问题的源头抓起,从关键环节入手,循序渐进,不断突破。2009年,制订了《关于开展全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对整个治理工作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设计,明确了工作目标、重点内容、关键环节、实施步骤,确立了整体推进,标本兼治,以“五乱”治理(即乱招生、乱补课、乱办班、乱收费、乱订教辅材料)为重点,以规范公办学校、示范高中为突破口的工作思路,召开全省教育系统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工作会议和示范高中校长会议,并进行了广泛宣传,使全省上下对规范办学行为,有了统一的认识和理解。为使这项工作长期坚持、持续推进,省政府每年都召开一次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工作会议,要求市、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府行为,建立协同配合的组织推进机制。省教育厅每年通过教育行风廉政建设工作会、教育行风座谈会,听取各地规范办学行为的进展情况和做法,明确年度工作重点,通报各地存在的问题,强化各地工作职责。与此同时,通过召开基础教育通联会议、省政府政风热线、省电台行风热线、教育通报等渠道,向家长、校长、教师宣传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通过新闻发布会向媒体介绍规范办学行为的情况,引导媒体坚持正确的宣传导向,为规范办学行为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深化改革,源头治理,为规范义务教育的办学行为奠定基础
    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是一项系统工程,治本之策是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在源头上消除引起办学行为不规范的因素。为此,我们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改革义务教育资源配置方式  其一是加强省级统筹,实施全面改善。利用近几年国家和省的利好政策,通过统筹全省办学标准、发展规划、资金投入、项目建设和政策要求等措施,使城乡学校办学条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标准化学校覆盖率由2009年不足10%上升到60.9%,全省城乡学校硬件条件基本相当。大班额现象得到缓解。二是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在城区,确定市与所属区义务教育的管理职责,实行市级统筹、区级管理、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的经费投入和招生录取制度,促进同一城区内义务教育资源均等配置和学校均衡发展。在农村,建立学区管理委员会制度。以中心学校为依托设立学区,统筹教学管理、资源配置、教学研究、督查指导等,促进学区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三是推动教师队伍流动制度化。只有制度化的教师流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均衡发展问题。为此,我省在不同地区开展教师交流制度化的改革试验,推动各地探索建立教师校长交流管理办法。目前,通过组建办学集团和联盟等形式,在集团内实现教师交流的办法被很多地方采用。在部分改革试验区正在试行“无校籍”管理改革。新进教职工,经公开招考被正式录用后,与区教育局签订人事合同,按“区管校聘”方式实行管理,教师由“学校人”向“系统人”转变,区教育局在编制内管理,实现教师动态调整、合理流动、均衡配置。四是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搭建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平台,三通建设顺利推进,两平台已经上线运行,“校校通”和“班班通”工程覆盖率分别达到76%和60.5%,通过开展“在线课堂”“专递课堂”和建立资源平台等形式,促进了优质教育资源向农村中小学传输,为解决农村偏远地区缺师少教的现实问题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
    深化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  一是我省较早并较严格地执行了义务教育划片、就近、免试政策。多年来,一直坚持严格的学区划分,每年各地根据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划分学区,确定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近招生的范围和人数,严格实行招生“六公开”,即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录取方式、录取结果,教育厅每年综合各地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在全省媒体上公布,让社会各方面了解招生政策,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取消了各类加分政策,高中阶段招生录取除了少数民族、华侨子女、烈士子女等特殊性群体可以加分之外,其他情况不得加分。义务教育招生取消了各类竞赛、考级加分政策。各地公办学校不存在提前招生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招生问题。不存在与入学挂钩的“奥数班”“占坑班”。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实行与流入地学生“三个一样”,即一样就读、一样入学、一样免费,并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严格规定程序审批,免试入学,不得以招收特长生名义乱收费。三是普通高中招生严格执行“三限”招生政策,省级示范高中招生指标80%以上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
    深化评价制度改革  推进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完善科学多元的评价指标体系,扭转单纯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评价教育质量的倾向。积极探索义务阶段学校试行学分管理制度,将国家规定的所有课程纳入学分管理的范围,合理确定学分管理的程序、方式,注重学生学习过程的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对学生考核、高中录取的依据,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研究问题的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快乐成长。完善学业水平测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办法,改革小学、初中考试成绩呈现方式,取消“百分制”,实行“等级加评语”的评价方式,减少统考统测,要求学校不组织小学低年级学生参加统考。
    三、立法建制,基本做到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近年来,我省制订了一整套法规、政策、制度和办法,立下规矩,明确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目标要求和推进措施。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制定法律法规  2011年10月,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制订公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将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列为重要内容,做出了相应的法律规定。明确提出“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单纯以学科考试成绩评价或者考核学校,不得按升学率高低对学校进行排名”,“学校应当均衡配置校内资源,不得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不得张榜公布学生考试成绩和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排名”,“教师不得组织或者参与对学生的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利用节假日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学校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制订的课程方案,不得随意调整课程、停课或者增加、减少课时”,“学校和教师应当合理布置作业,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并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责任追究办法。这些规定为我省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明确相关政策  省政府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分别对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性、主要内容、加强监管、责任追究做出了规定,明确了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人、各级职责等,从政府层面对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维护中小学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中小学改革与发展良好环境等方面,起到了很大推动作用。教育厅制订公布了《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对我省中小学管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做出了25条规范,对执行招生政策、落实教育教学管理规定、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治理中小学乱收费、规范教辅材料使用等做了详细的规定,为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供了标准和基本要求。印发了《安徽省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改革实施方案》及其指导意见,确定了城乡学校班额无超标、同城区公办学校无择校、县域内学校办学条件无差距、城市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无障碍的“四无”目标,明确了8个方面的减负任务,包括控制课程总量、学习时间、作业数量、考试次数,规范教辅使用、办班行为、教师行为,维护学校秩序,制订了20条改革措施。公布了《依法规范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行为的意见》,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校审批、招生行为、教学行为、安全管理、收费行为等五个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强调凡是被省教育厅规范办学行为检查通报的民办学校年检一律作不合格处理。制订印发了《安徽省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实施意见》,坚持政策公开、程序公正、过程透明的原则,按照“限品种、限数量、限价格”办法,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编写、评议、发行、代购、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细化、完善教辅材料评议选用工作机制。制订了《安徽省中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列出了11条违规行为,规定凡违反其中一条的教师,其师德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并与教师绩效工资、年度考核、评先奖优等挂钩。
    建立系列制度  印发了《关于建立各市规范办学行为督查通报与月报制度的通知》,省教育厅每季度通报一次各地的办学行为,各市教育局每月通报一次本地学校的办学行为,并向省教育厅详细报告各校的办学行为情况,同时,及时核实、查处并回复教育厅转办、督查、督办的群众反映和举报。建立了中小学幼儿园规范办学行为跟踪记分管理制度,记分结果纳入省教育厅对各市教育局年度主要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对县级党政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中。建立了监督检查、来信来访处理、义务监督员、教育行政问责、学校教学活动公开公示和学生课业负担监测等六项制度。完善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我省从2002年开始推进电子学籍管理,起步较早,2011年实现了中小学学籍管理全省联网,2013年实行了与国家系统完全对接,电子学籍管理在规范招生、学校管理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
    明确各方责任  省教育厅统筹协调、监督全省的中小学管理工作,制订和完善全省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加强对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落实规范办学的各项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中小学校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市教育局负责本地区规范办学行为工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学校管理和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管理办法,及时纠正本行政区域内各种不规范办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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